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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73146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2-11-03 |
发文机关:长子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主题词: |
标题:对运输或者承运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 者样本的相关单位违反《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 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
主题分类:卫生 | 发布日期:2022-11-03 |
对运输或者承运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 者样本的相关单位违反《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 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一、职权依据:【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 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 、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
二、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