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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52866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12-23 |
发文机关:文化和旅游局 | 主题词: |
标题:主要职责 | |
主题分类:文化 | 发布日期:2024-12-23 |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关于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措施,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广播电视事业、广播电视领域产业、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拟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和旅游活动。指导县级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国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和协调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和旅游服务便利化。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旅游业的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强化对全县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监管机制,引导全社会文明旅游。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业安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十)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和指导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负责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对文化类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前审查、核准和日常业务、管理、监督。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二)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和旅游跨区域、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跨区域、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长子文化走出去。
(十三)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四)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五)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县性重大宣传活动,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六)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七)拟定全县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文物资源调查。组织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宣传工作。负责管理全县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馆藏文物的分级鉴定、藏品的科学保管工作。
(十八)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开展对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工程前期的选址意见审查。
(十九)负责制定全县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方案 ,组织实施全县文物古迹的修缮工作;依法组织查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违章建设工程。
(二十)负责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申报工作。承担确定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国家及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和相关保护管理监督工作。
(二十一)负责制定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文博专业人员及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县文化和旅游局要加强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旅融合、新媒体融合发展职责。减少具体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加强相关机构配合联动,优化协同高效。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发挥市场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