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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25429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2-05-06
发文机关长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词
标题长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工作领导组工作规则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2-05-06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一、任务职责

第一条  长子县双拥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是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在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指导和协调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领导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双拥工作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指导和协调全县各乡镇、各部门扎实做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巩固发展坚如磐石的军政军民团结,助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驻县部队备战打仗能力稳步提升,为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实现中国梦强军梦打下坚实政治基础。  

第二条  领导组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双拥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委、县政府、人武部双拥工作指示要求,研究解决双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协调指导地方支持部队改革建设、练兵备战和做好拥军支前工作,协调驻县部队积极参加和支援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协助地方搞好国防教育、开展爱民助民活动,协调处理军政军民关系重大事项。  

(三)组织指导开展创建全国和省双拥模范城  ( 县 ) 活动、推荐评选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组织工作交流、总结推广经验、树立先进典型。

(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人武部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会议制度

第三条  领导组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出席人员为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办公室全体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军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内容有: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双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委、县政府、人武部关于双拥工作的指示要求。  

(二)研究决定全县双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研究全县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重大事项,审定年度全县双拥工作要点,听取年度全县双拥工作总结报告。  

(三)审议、推荐全国和省双拥模范单位和双拥模范个人。  

(四)审批领导组成员单位的重要请示。  

(五)研究其他需要领导组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领导组全体会议由县双拥办具体承办。  

第四条  领导组组长办公会,由组长根据需要召集相关人员召开。出席会议人员为组长、副组长和办公室负责同志,可邀请军地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解决双拥工作重要问题以及其他需要由组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会议纪要由领导组组长签发。  

第五条  县军地协调会,一般每年召开  1 次。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出席会议人员为组长、副组长和办公室负责同志,军地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解决军地反映的双拥热点难点问题,会议纪要由领导组组长签发。

第六条  县双拥工作表彰大会,按照有关程序,报省、市相关部门批准后,以县委、县政府、人武部名义召开。一般每四年召开1次,主要任务是表彰、奖励(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在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双拥工作模范单位和双拥模范个人,总结工作、交流经验、部署任务。

三、请示报告制度

第七条  全县双拥工作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人武部请示报告,请示报告事项须经领导组组长审签。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每年向县双拥工作领导组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县双拥工作领导组请示报告,具体请示报告工作由县双拥办负责承办。  

四、通报制度  

第九条  全国、全省、全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委、县政府、人武部领导同志关于双拥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双拥工作重大事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双拥工作重要情况、典型经验等,以领导组文件或双拥工作简报形式,送领导组组长、各副组长,发各成员单位,抄送驻县部队政治工作部门。  

五、督导制度  

第十条  督导事项包括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双拥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全国、全省、全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委、县政府、人武部关于双拥工作指示要求,领导组年度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领导组会议议定重要事项,创建全国和省级双拥模范城  ( 县 ) 活动,双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一条  县双拥办提出督导事项任务分工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定期了解落实情况。根据领导组决定,县双拥办根据工作需要可抽调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督导组赴有关乡镇和部门开展专项督导。  

六、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县双拥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