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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12495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2-29
发文机关长子县乡村e镇领导组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长子县区域公用品牌运行管理制度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4-02-29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长子青椒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维护和提升长子青椒区域公用品牌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长子青椒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区域公用品牌是指“长子青椒”(以下简称“公用品牌”),公用品牌管理主体为长子县农业农村局,长子县乡村e镇电商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中心”)受长子县商务局委托行使具体管理职能。

第二章 公用品牌的使用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三条 凡生产、经营、加工、销售青椒的企业、合作社、专卖店等申请使用公用品牌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向公共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共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四条申请使用公用品牌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符合要求的种植、加工、营业场所和储藏条件等,取得营业执照,并拥有自主商标品牌,注册地与生产地在长子区域范围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且为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入驻企业;

(三)生产经营已满三年,且近三年来无产品质量安全案件记录和其他不良诚信记录;

(四)严格按照公用品牌地方标准要求进行种植、采摘、加工,产品必须符合地方标准要求;

(五)生产企业应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完成生产经营主体注册,并开展追溯管理;

(六)自愿履行入驻企业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接受公共服务中心和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请使用公用品牌应向公共服务中心递交以下材料:

(一)《长子青椒公用品牌使用申请书》(由公共服务中心制定统一的标准文本)一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备案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各一份;

(三)由申请主体提供生产的相应青椒产品一式两份,100克/份,同时应提交1年内由法定检测机构按照相关产品标准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四)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复印件;

(五)近3年的销售量、销售额和销售区域及相关证明;

(六)生产企业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完成生产经营主体注册及实施追溯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如登记证书、获奖证明等)。

其中(一)—(三)为必要材料,(四)—(七)为辅助材料。

第六条 公共服务中心每年开展两次公用品牌的集中申报及授权工作,公共服务中心将在每次申报截止日期后的15个工作日内,邀请相关人员组成综合评审组,对申请使用主体,采取实地查看、电话了解、网上查询等方式,核实提交资料及准入条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评审意见,确定是否授权使用。

第七条 公共服务中心在审核结束后要将审核结果在公共服务中心中进行公示,并在公共服务中心官网进行公开。对审核不予授权使用的,公共服务中心向其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完毕提请公共服务中心复核;经复核并符合条件后再予以授权使用。不同意审核结果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品牌持有人的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局申诉。

第八条 公共服务中心审核确定授权使用后,由授权使用主体与公共服务中心签订《长子青椒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协议》,约定相关事项,缴纳品牌管理费,公共服务中心向其颁发公用品牌授权使用文件或证书。由公共服务中心将授权使用主体名单及相关信息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商标局备案,同时在公共服务中心官网进行公开。

第九条 公用品牌授权使用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申请延期使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申请,按程序办理,并与公共服务中心重新签订协议和更换授权使用文件或证书。有效期满后未申请延期使用的,视为自动放弃使用权。

第十条 获得公用品牌使用权的主体,使用权不得以倒卖、转让、馈赠等方式变更主体。未获得公用品牌使用权的主体严禁使用公用品牌。

第三章 公用品牌的统一包装标识

第十一条 获得公用品牌使用权的主体对于公用品牌产品的包装,设计好后应将样本送公共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印刷使用。

第十二条 公用品牌产品包装上印制的公用品牌证明商标标识以及地理标志等文字、图标,必须与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图形、文字一致。公用品牌证明商标标识必须印制在包装的显著位置,并大于企业商标标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印制产品名称、配料、等级、标准代号、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地址、净含量、规格、保质期、生产日期、贮存条件、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产品必须明码标价销售。

第十三条 公用品牌产品包装必须粘贴防伪标识,防伪标识由公共服务中心统一设计、印制。授权使用者根据生产销售数量分批领取。防伪标识不得以倒卖、转让、馈赠等方式变更使用主体。

第四章 获得公用品牌使用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公用品牌被许可使用主体的权利:

(一)可优先享有公用品牌标识使用的服务和信息资源共享;

(二)可优先享受政府有关品牌建设的优惠政策和补助政策,以及产品生态科技成果转化资源;

(三)可优先参加政府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产品对接、推介会等活动;

(四)有权利针对公用品牌提出管理方式、运作模式、文化宣传、发展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公用品牌被许可使用主体的义务:

(一)自觉履行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协议的约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按规定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土壤质量安全档案》《青椒质量管理档案》,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公用品牌声誉;

(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公共服务中心对公用品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产品抽检;

(四)积极参加长子县相关部门及公共服务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在公用品牌使用期间发生质量安全、经济纠纷和违法违规等问题,自行承担责任,并追究其他相关责任。

第五章 公用品牌的管理与保护

第十六条 公共服务中心对公用品牌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长子青椒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

(二)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长子青椒品牌LOGO;

(三)负责对使用公用品牌的产品进行全方位跟踪管理;

(四)对公用品牌授权主体实行总量控制;

(五)维护公用品牌专用权;

(六)协助长子县农业农村局、长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调查处理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案件。

第十七条 在授权使用有效期内,授权使用的主体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或产品经抽检不合格的,公共服务中心有权收回其公用品牌使用许可,收回标识及LOGO,终止与使用主体授权使用协议,必要时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公共服务中心应接受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监督,受理使用公用品牌产品消费者的投诉,保证公用品牌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若公共服务中心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用品牌受法律保护,对未授权或取消使用权使用公用品牌,或以倒卖、转让、馈赠等方式变更公用品牌使用主体,假冒标识等行为,公共服务中心有权组织收集证据材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品牌管理费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相关标识、检测产品、受理投诉及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宣传公用品牌和组织相关活动等。公共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子县乡村e镇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