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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29500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11-25 |
| 发文机关:长子县水利局 | 主题词: |
| 标题:关于在河道非法采砂举报管理制度(试行) | |
| 主题分类:水利水务 | 发布日期:2025-11-25 |
关于在河道非法采砂举报管理制度(试行)
一、总则
为强化河道采砂监管,保障防洪安全与生态环境,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及权益保护等活动。
二、举报范围
无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开展采砂作业的;
持有采砂许可证,但未按规定的地点、范围、深度、期限、许可量实施采砂的;
在禁采期、禁采区违规采砂的;
以清淤、疏浚、工程建设等名义变相非法采砂的;
非法出售、运输盗采河道砂石资源的;
公职人员包庇纵容非法采砂或充当 “保护伞” 的;
其他违反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举报渠道
电话举报:0355-8322371,24小时可拨打,法定节假日畅通;
来信举报:来信寄至长子南大街173号(长子县水利局),注明“非法采砂举报”;
来访举报:来访接待地点为水利局河长制工作中心办公室,接待时间为法定工作日。
四、举报受理与办理流程
登记接收:河长制工作中心收到举报后,立即填写《河道非法采砂举报登记表》,详细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证据材料等;
初步核实:3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查,对紧急情况(可能危及河道安全、生态环境)立即采取管控措施;
立案调查:确认存在违法嫌疑的,依法立案,联合相关部门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结果反馈:调查处理完成后,2-7 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 10 个工作日),通过举报人预留方式反馈处理结果,包括违法事实认定、处理依据及措施。
五、举报人权益保护
严格保密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泄露者依法追责;
严禁对举报人打击报复,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举报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为实名举报人提供安全保障。
六、责任追究
举报人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工作人员存在推诿扯皮、通风报信、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规依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本制度由长子县水利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长子县水利局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