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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40483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8-11 |
发文机关:长子县司法局 | 主题词: |
标题:入企“法治体检“报告 | |
主题分类:司法 | 发布日期:2023-08-11 |
入企“法治体检“报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践行《省司法厅、省工商业联合会、省律师协会关于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精神,山西载舟律师事务所联合长子县司法局、工商业联合会组建法治体检工作组,对长子县南韩子奥预制厂进行法治体检,现将体检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法治体检对象基本情况
长子县南韩子奥预制厂于2015年5月4日成立,系个体工商户,注册地位于长子县常张乡南韩村,法定代表人为李爱果。经营范围包括水泥预制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体检时间、程序和过程
根据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文件要求,本体检工作组于2023年6月8日前往公司,与公司经理进行了座谈,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同时体检组也向座谈会的公司管理人宣讲了本次法治体检的政策背景及宗旨和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旨在为民营企业减轻负担解决民营企业发展难题。
三、法治体检结果
(一)合同方面:长子县南韩子奥预制板厂与路政大队就广告牌管理费一事签订协议,约定从2009年起,每年6月前需向路政大队缴纳500元管理费。审查后,考虑路政大队是否有权限收取此管理费,可能存在主体不适格,合同无效等相关问题。
(二)债权执行难:长子县南韩子奥预制板厂现存多个债权难以执行,现有证据有债务人签字的欠条,其中有一张欠条签订人已死亡,因其妻子在欠条签字认可此笔债务,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必要时可通过诉讼手段解决此类问题。
(三)员工权益难以保障。长子县南韩子奥预制板厂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按照相关规定给员工购置人身意外险、工伤保险等保障员工权益的社会保险,员工在从事高危工作时,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其人身安全及相关权益难以保障。
四、意见和建议
(一)为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审查合同,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合同主体内容的完整性。
(二)企业未为员工购买社保,如此时发生工伤,因为未购买工伤保险,则公司将会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故建议公司应在可操作的最大限度内为入职员工购买社保。
(三)建议公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作为公司的“家庭医生”,时刻为企业的良性有序发展保驾护航,并及时解决应收账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