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  |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热点查询:长治长子旅游法兴寺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2026-03892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6-02-04
发文机关长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长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辖区经营烟花爆竹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告知书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日期2026-02-04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辖区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含批发、零售经营者):

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93号)及《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25)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要求,现就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经营资质要求

(一)凡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持有有效营业执照,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公示。严禁无资质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严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冒用经营许可证。

(二)零售经营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必须符合安全距离要求,设置清晰、醒目的易燃易爆及 “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等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二、严把产品质量准入关口

(一)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要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质检报告等合法合规证明文件,相关资料需加盖供货(生产)单位公章并妥善留存备查,确保产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

(二)严禁采购和销售下列产品:1.非法生产、无生产厂家、无燃放说明、无质量合格证明的“三无”产品;2. 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3.药量、规格、重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4. 包装标识不全、外观破损、漏药、变形的不合格产品;5.2026年5月1日起,严禁销售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25)新国标的旧标准产品。

三、规范经营行为与质量管控

(一)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销售台账,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及相关从业人员必须接受质量安全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特性、质量管控及应急处置等知识,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欺诈消费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对购买者必要时应核实年龄,主动告知我县禁限放政策、燃放时间、地点及安全注意事项,引导消费者合法文明燃放。

(三)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证核定范围,不得将烟花爆竹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存。

四、强化法律责任与监督检查

(一)各经营单位是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经营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凡违反本告知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我局将联合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常态化开展烟花爆竹市场专项整治和监督抽查,加大对城乡结合部、乡镇集市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经营行为。

(三)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经营、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可通过12315热线、全国12315 平台或直接向我局举报,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告知

                       长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