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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00059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5-11-25
发文机关长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监管提示】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日期2025-11-25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为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制售行为,保障公众肉制品消费安全,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公布一批典型查处案例。

案例一:沁源县某烤串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5年,接消费者投诉举报,沁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烤串店(系小经营店)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网上销售的“某牛肉小串”实际配料表中显示该产品原料为鸭肉大于等于85%,系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沁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经营掺假掺杂食品,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本案的依法查办,严厉打击了食品领域掺假掺杂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二:平顺县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接长治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系小经营店)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销售货架上摆有“某玉米热狗肠”,均超过保质期,系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平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典型的销售过期食品案,本案的依法查办,对推动小经营店提升管理水平,防微杜渐,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案例三:潞州区某饭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制品案

2025年,接长治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潞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饭店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后厨内存放有待售卤制狗肉,无法提供肉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的依法查办,有利于督促广大食品经营者,特别是小经营店加强对肉类等高风险产品的上游溯源管控,从而筑牢全链条食品安全防线。

来源: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