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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04260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2-01-17
发文机关长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长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主题分类工商 发布日期2022-01-17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因素影响,部分防疫物资和商品价格出现波动,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本辖区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要严格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严格依法明码标价,商品(服务)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规范完整、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维护各类防疫物资和商品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在组织促销活动时,不得以虚构原价、先提价后打折、不履行价格承诺、虚假降价、虚假折扣等欺诈行为进行促销;不得以“春节”或其他借口,相互串通,操纵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诱导消费者;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四)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五)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六)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予以从重处罚。



长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