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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1-06-29
发文机关长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长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长子县奎豪口腔诊所监督检查
主题分类工商 发布日期2021-06-29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2021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长子县奎豪口腔诊所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2021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经批准后,对荆某就长子县奎豪口腔诊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进行询问,并取得以下证据:

1.长子县奎豪口腔诊所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负责人荆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实施;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无价格收费相关公示信息;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

经查明,长子县奎豪口腔诊所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从轻或从重情节,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