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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53581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12-23 |
发文机关:长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 |
标题: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关解读(一):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国务院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2024-12-23 |
5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草案)》,会议指出要聚焦当前市场反映突出的问题,细化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为各类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良好环境。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国务院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举报处理情况等定期开展督查。
二、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起草单位起草政策措施应该按照怎样的审查标准?政策措施不得含有哪些内容?
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