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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21404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1-18 |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词: |
标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1-18 |
(一)参保职工因工死亡,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抚恤金待遇:
1.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待遇,申报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长治市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一次性待遇审批表)》。
2.享受供养抚恤金待遇,申报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
(2)被供养人与工亡职工的有效关系证明;
(3)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供养人为父母或配偶,无经济来源的,需本人做出书面承诺,填写《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5)被供养人为在校学生的,需对学籍做出书面承诺,填写《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6)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证明;
(7)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
(8)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9)属遗腹子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10)《长治市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抚恤金审批表)》。
3.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工死亡的职工需提供未在本单位领取丧葬抚恤金的证明。
(二)1-4 级工伤职工死亡的,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抚恤金待遇,申报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居民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供养抚恤金的申报资料同上;
3.1-4 级工伤职工退休后死亡的,需提供未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丧葬抚恤金的证明。
(三)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抚恤金待遇,申报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表》;
4.居民死亡证明;
5.《长治市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一次性待遇审批表)》;
6.供养抚恤金的申报资料同上。
(四)享受定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应于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民生山西 APP 进行资格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