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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9-19846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1-18 |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词:伤残待遇申报 |
标题: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1-18 |
工伤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10级的,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一)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4.长治市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一次性待遇审批表);
5.1-4级的伤残职工还需填写长治市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伤残津贴、护理费审批表)。
(二)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4.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5.长治市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一次性待遇审批表);
6.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银行转账凭证。
(三)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报销执行晋价费字〔2011〕213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