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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9-19843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1-18 |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词:住院医疗 |
标题: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1-18 |
(一)参保职工受伤后到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后持身份证复印件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长治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账通知书进行记账医疗。在各县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到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记账医疗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记账医疗:
1.发生交通事故的;
2.突发疾病的;
3.参保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用的;
4.无法确定是否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因紧急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三个工作日内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因伤情或工作地原因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需填写长治市工伤保险职工转院申请表或长治市工伤保险职工异地就医审批表,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