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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25072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1-18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词办理材料
标题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4-01-18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一)工伤职工受伤后进行门诊治疗的,治疗结束后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需提交下列资料:

  1.门诊手册;

  2.有效报销凭证;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身份证复印件;

  5.《长治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

  (二)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或异地就医的,治疗结束后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需提交下列资料:

  1.转院就医的提交《长治市工伤保险职工转院申请表》;异地就医的提交《长治市工伤保险职工异地就医审批表》;

  2.病历复印件(医院盖章);

  3.费用清单;

  4 有效报销凭证;

  5.《认定工伤决定书》; 6.身份证复印件;

  7.《长治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

  (三)工伤职工因工伤造成持续性功能障碍或残疾需康复治疗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持《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记账医疗手续,方可到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