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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25072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1-18 |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词:办理材料 |
标题: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1-18 |
(一)工伤职工受伤后进行门诊治疗的,治疗结束后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需提交下列资料:
1.门诊手册;
2.有效报销凭证;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身份证复印件;
5.《长治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
(二)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或异地就医的,治疗结束后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需提交下列资料:
1.转院就医的提交《长治市工伤保险职工转院申请表》;异地就医的提交《长治市工伤保险职工异地就医审批表》;
2.病历复印件(医院盖章);
3.费用清单;
4 有效报销凭证;
5.《认定工伤决定书》; 6.身份证复印件;
7.《长治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
(三)工伤职工因工伤造成持续性功能障碍或残疾需康复治疗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持《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记账医疗手续,方可到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