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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53233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12-24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才就业服务中心 主题词
标题就业政策(吸纳就业篇)
主题分类劳动就业 发布日期2024-12-24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吸纳就业

政策名称

吸纳劳动者就业岗位补贴

享受对象

小微企业

申请条件

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执行标准

每人每月300元

享受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7〕 28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受理机构

市、县级人社部门


政策名称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享受对象

小微企业

申请条件

小微企业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

执行标准

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每人1000元

享受期限

一次性补助

政策依据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受理机构

市、县级人社部门


政策名称

招用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

用人单位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执行标准

按单位为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生育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享受期限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最长不超过1年,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7〕 28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受理机构

各级人社部门


政策名称

培训补贴

享受对象

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入驻企业

申请条件

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入驻企业自行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对拟招聘人员通过技术技能培训和适应不同岗位去修的“订单式培训”,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执行标准

培训时间一般在10天(80个课时)左右,最长不超过15天(120个课时),10天以内(含10天)每人每天补贴150元,10天以后每人每天补贴100元。

享受期限

一次性补贴

政策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民技能提升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7〕61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受理机构

市、县级人社部门


政策名称

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

享受对象

企业

申请条件

企业新吸纳五类人员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参加由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

执行标准

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或职工个人培训补贴

享受期限

一次性补贴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7〕 28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受理机构

市、县级人社部门


政策名称

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

享受对象

小微企业

申请条件

小微企业新吸纳五类人员就业,与之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执行标准

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履行合同1年以内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提升一个等级技能的,再给予300元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期限

一次性补贴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7〕 28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受理机构

市、县级人社部门


政策名称

创业担保贷款

享受对象

小微企业

申请条件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执行标准

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享受期限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9〕2号)《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6〕202号)

受理机构

各级人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