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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66398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4-09 |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才就业服务中心 | 主题词: |
标题:就业创业政策(就业创业服务篇) | |
主题分类:劳动就业 | 发布日期:2024-04-09 |
就业创业服务篇
政策名称
职业介绍补贴
享受对象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劳务经纪人
申请条件
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或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按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
执行标准
提供就业服务成功就业且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向省内县外用人单位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向我省境外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800元
享受期限
一次性补贴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7〕 28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8﹞46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受理机构
各级人社部门
政策名称
创业服务补贴
享受对象
企业和社会组织
申请条件
企业和社会组织为劳动者创业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注册登记、投资融资、风险评估、法律咨询、帮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等服务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其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和效果,给予创业就业服务补贴
执行标准
对经过创业服务后帮助创业者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开办网店等方式正常经营的,按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创业服务补贴。对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初期(一年内)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且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可根据提供服务情况按每人每个服务项目不超过500元,最多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服务补贴。
享受期限
一次性补贴
政策依据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受理机构
各级人社部门
政策名称
劳务品牌和劳务协作基地建设补助
享受对象
省级劳务品牌和劳务协作基地
申请条件
认定为省级劳务协作基地或省级劳务品牌
执行标准
对认定的省级劳务协作基地按照每输出1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的省级劳务品牌,按每培训1人500元、输出1人300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享受期限
一次性补贴
政策依据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受理机构
省级人社部门
政策名称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建设补助
享受对象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
申请条件
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补助
执行标准
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补贴
享受期限
一次性补助
政策依据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受理机构
省级人社部门
政策名称
创业师资培训
享受对象
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组织
申请条件
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组织,师资合格率达到80%以上并取得资质合格证书的,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给予一定培训补贴
执行标准
每人每天180元
享受期限
一次性补贴
政策依据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受理机构
省级人社部门
政策名称
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
享受对象
省级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
申请条件
对省级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组织创业项目征集、评审、入库、展示、推广等费用,根据创业项目征集数量和推广使用效果给予一次性补贴
执行标准
对上年度入库项目推介成功率不低于20%的,补贴标准按每征集一个项目入库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入库补贴。对其中推介成功被创业者复制使用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再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推介补贴
享受期限
一次性补贴
政策依据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受理机构
省级人社部门
政策名称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和入驻实体场地租赁补贴
享受对象
创业孵化基地
申请条件
各地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服务
执行标准
按每进驻基地一个创业实体每年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管理服务补贴
享受期限
一般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受理机构
各级人社部门
政策名称
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
享受对象
高校毕业生园区
申请条件
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占总户数的70%以上或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创业园区
执行标准
按每户不超过5000元标准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贴
享受期限
一次性补助
政策依据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受理机构
市、县级人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