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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66388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12-26 |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才就业服务中心 | 主题词: |
标题:就业政策(能力提升篇) | |
主题分类:劳动就业 | 发布日期:2023-12-26 |
能力提升篇
政策名称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享受对象
各类培训机构
申请条件
承担政府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对五类人员参加技能职业培训
执行标准
培训时间一般在10天(80个课时)左右,最长不超过15天(120个课时),10天以内(含10天)每人每天补贴150元,10天以后每人每天补贴100元。
享受期限
一次性补贴
政策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民技能提升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7〕61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受理机构
市、县级人社部门
政策名称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及生活费补贴
享受对象
培训机构
申请条件
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支劳动预备制培训费。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执行标准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达到12个月的,按技工学校免学费补贴标准,每人给予培训补贴2500元;达到6个月的,每人给予培训补贴1300元。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确定,每人每月200元。
享受期限
一次性补贴
政策依据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受理机构
市、县级人社部门
政策名称
创业培训补贴
享受对象
定点创业培训机构
申请条件
经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组织五类人员进行各类创业培训达到规定条件,以及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的
执行标准
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每人补贴总额不超过1800元(对晋政发【2008】22号文下发前已出台高于此补贴标准的市,仍可按原补贴标准执行)
享受期限
一次性补贴
政策依据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受理机构
各级人社部门
政策名称
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
享受对象
普通高校
申请条件
全省各普通高校具有全日制注册学籍的大学生、技工院校高级公关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本校规定组织的创业培训
执行标准
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每人150元,创办企业培训补贴彪子标准每人500元
享受期限
一次性补贴
政策依据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受理机构
各级人社部门
政策名称
创业实训补贴
享受对象
企业和社会组织
申请条件
企业和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地、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有创业意愿人员开展创业实训
执行标准
对经过创业实训后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开办网店等方式正常经营的,按照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补贴;对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再按照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补贴
享受期限
一次性补贴
政策依据
《山西省财政 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受理机构
各级人社部门
政策名称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享受对象
五类人员
申请条件
五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执行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号)规定的考核收费标准给予补贴。对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的,按每人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享受期限
一次性补贴
政策依据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受理机构
各级人社部门
政策名称
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对象
企业(单位)
申请条件
企业(单位)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的
执行标准
见习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就业见习留用率每提高10%,补贴标准提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对见习留用率高于80%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享受期限
最长不超过一年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8〕28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实施三年五万青年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19号)
受理机构
各级人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