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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66383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3-12-26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才就业服务中心 主题词
标题就业政策(自主创业就业篇)
主题分类劳动就业 发布日期2023-12-26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自主创业就业

政策名称

一次性创业补贴

享受对象

自主创业人员

申请条件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执行标准

根据带动就业人数每人不超过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享受期限

一次性补贴

政策依据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受理机构

市、县级人社部门


政策名称

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

自主创业人员

申请条件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执行标准

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费的2/3。补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享受期限

最长不超过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政策依据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受理机构

市、县级人社部门


政策名称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

灵活就业人员

申请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创业失败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执行标准

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费的2/3。补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享受期限

创业失败人员最长不超1年,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2年,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政策依据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人社部等4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

受理机构

各级人社部门


政策名称

求职创业补贴

享受对象

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申请条件

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

执行标准

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由学校代毕业生申请)

享受期限

一次性补贴

政策依据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人社部等4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

受理机构

市级人社部门


政策名称

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租赁补贴

享受对象

创业高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

执行标准

每年不超过2000元

享受期限

最长3年

政策依据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受理机构

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


政策名称

省级优秀创业项目奖励

享受对象

自主创业人员

申请条件

全省性创业大赛中,获得奖项的创业项目;在国家有关部门及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全国性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五名且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

执行标准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享受期限

一次性补助

政策依据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7〕703号)

受理机构

省级人社部门


政策名称

创业担保贷款

享受对象

自主创业人员

申请条件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执行标准

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9〕2号)

受理机构

各级人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