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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76735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12-01 |
发文机关:长子县民政局 | 主题词: |
标题:养老机构备案流程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12-01 |
一、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二、服务对象
县域内各类养老机构
三、办理流程
1.申请:(1)由政府公办公营的养老机构,需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经营性养老机构,需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3)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需取得民政部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书。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承诺书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2.受理: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养老机构备案公示书,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相关提醒事项,以及本行政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3.审查:本备案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均由民政部门实施。实地核查将由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经办人初审和实地核查后,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后决定。
4.决定: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养老机构备案公示书》、《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提醒事项》
5.送达:当场送达或告知申请人领取
四、所需材料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备案承诺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食品经营、卫生、特种设备、医疗机构执业等证明材料
6.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五、办理时间及办理地点
星期一到星期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8:00
(除法定节假日)
办理地点:长子县民政局养老股
联系电话:0355-8331161
六、承办股室及具体承办人
养老股:宋红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