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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15088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2-03-01
发文机关长子县民政局 主题词
标题长子县民政局关于对全县城乡低保、特困对象进行复核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2-03-04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管理中心)民政工作服务中心:

根据《长治市民政局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乡村振兴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长民发〔2021〕21号)及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21〕58号)、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21〕57号)的文件精神,审核确认办法、认定办法有所调整,在今次的低保复核工作中要认真按照上述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工作,并逐一对辖区内的城乡低保、特困对象重新排查、精准认定,规范申请、审核程序,把好入户调查、核算收入、公示关,堵塞工作漏洞,确保保障对象精准。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022年度城乡低保、特困对象年度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2年3月1日—2022年6月30日

二、复核对象

目前全县享受城乡低保、特困对象及新申请对象。

三、复核内容

(一)城乡低保、特困对象的户籍状况、家庭经济收入变化和家庭财产状况。因重大疾病医药费刚性支出过大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家庭需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及分类施保标准。

1.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水平,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我县2022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600元/月,实行差额补助发放,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5250 元/年,实行6档发放,最高档421元/月,最低档321元/月,依次递减20元。

2.“分类施保”对象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对象。

重点保障对象:(1)重度残疾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2)重病人员。经医疗机构诊断为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的。

特殊保障对象:(1)子女未成年或子女正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单亲家庭;(2)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3)家庭中正在就读大学(大专)、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学生(含由初中、高中直接考入各类成人教育学校的学生)。

对上述重点保障对象、特殊保障对象在原享受低保待遇的基础上,提高低保保障标准的10%保障金,进行分类施保。增加后的保障金不得高于我县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方法和步骤

2022年度城乡低保、特困对象复核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民政局安排组织,以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中心)为主体,主要采取“入户调查、索函取证、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查资料、信息比对”等方法进行。具体工作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安排、受理申请(3月1日-3月10日)。

1.动员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中心)要召开低保、特困复核专题会议,并印发宣传资料、到村宣讲,向群众广泛宣传我县城乡低保、特困政策和复核的方法步骤,扩大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政策的知晓率。要抓好对乡镇、村级城乡低保工作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使所有经办人员都能全面准确的掌握城乡低保、特困复核政策,熟悉工作环节和程序。

2.受理申请:凡持有我省常住户口居民,认为符合城乡低保、特困条件的家庭,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中心)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中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可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中心)提交城乡低保、特困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具体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1)户籍状况: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均在我省,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申请人可持居住证在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同在我省,但在我省长期居住并持有居住证的,可以由其中一名拥有我省户籍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我省,但长期在外省居住的,可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2)家庭成员界定:

①户主、配偶、未成年子女视为同一家庭成员;

②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3)家庭收入: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家庭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拥有金融资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3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交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第二阶段:乡镇审核,包括调查、评议、公示、汇总等阶段。(3月10日-5月31日)。

1.入户调查:对所有申请复核、新增对象的审核,由乡镇社会救助工作审核领导组负责,责成包片、包村干部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申明的家庭收入、赡抚养人情况及实际生活状况100%入户调查核实。调查可采取入户、邻里走访、信息核对、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切实依据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21〕58号)、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21〕57号)的文件,严格执行“五纳入、四排除”的直接认定法、积分评估认定法以及量化收入认定法三种认定办法,并结合乡镇实际情况,认真核算收入,把好审核关。调查情况要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2.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评议无异议后,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3.整理汇总:对公示后无异议的低保对象,以村为单位进行汇总,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中心)研究审核,由乡镇民政工作服务中心负责整理、审核纸质档案(所需资料附后),对乡镇审核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后,汇编电子档案,并将汇总结果上报县民政局。

第三阶段:民政局审核确认  (2022年6月1日-2020年6月30日)

县民政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自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审核确认对象委托乡镇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民政局应入户调查核实。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抓住复核重点工作的落实,切实做好本次城乡低保、特困复核工作。

1.各乡镇要依托成立的社会救助审核领导组,充分发挥乡镇一把手的领导职能,全面负责组织人员做好复核的宣传、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各环节工作。

2.各乡镇根据自身实际自然条件制定合理收入核算办法。制定核算收入办法时可参考我局下发的评估认定手册。

3.今次复核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四类人群的排查工作,坚决杜绝“漏保”现象,确保应保尽保。

(1)各乡镇要做好民政兜底保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对我县的监测户381户847人,逐一入户排查、核算收入,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要以户纳入低保范围,不得有“漏保”现象的发生,切实做好兜底保障与乡村振兴的衔接工作。

(2)对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不能外出务工、隔离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3)对实现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六个月的渐退期。

(4)对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单人单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4.各乡镇在低保审核工作中,要根据户的界定进行甄别,杜绝保人不保户的现象。

5.结合年末审计署发现的问题,各乡镇做好低保、特困的动态管理工作。对于发生突发事件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于家庭生活有所改观、转为其他对象,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要及时终止。特别是低保、特困对象的死亡自然减员情况,乡镇应与各村签订及时上报协议,要求各村对死亡对象及时上报乡镇民政工作服务中心,予以及时终止享受资格。

6.做好近亲属备案制度的落实工作,将近亲属备案制度建立落实情况作为今次复核工作重点,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纳入低保情况进行备案,定期复核,档案单独存放。严肃查处农村低保中的“人情保”、“关系保”问题。

7.加大核对工作力度,实现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全覆盖。

(二)规范流程,建章立制。各乡镇要严格规范复核操作程序,做到会议研究有记录,评审核查有材料,评议公示有存根,资料完整、手续齐全。建立健全调查、审核签名制度,确保复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畅通渠道、接受监督。各乡镇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做出处理结果,对违纪违规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长子县民政局

2022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