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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23754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2-03-01
发文机关长子县民政局 主题词
标题长子县特困供养对象认定办法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2-03-01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所规定的执行。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社会救量家经济状况规定的;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可视为无法定义务人。

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七、对于因计划生育、民间过继等各种原因造成老年人户籍登记有子女,但经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认定并未与该子女形成实际抚养关系,该子女可认定为非法定赡养人,符合条件的纳入城乡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八、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规定

(一)按人供养原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申请人为单位受理申请并实施供养。家庭成员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分别单人单户提交申请并分别审批、发放。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救助条件的,按就高原则,只享受其中一项政策。

(二)不计算收入范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计入收入的范围,参照城乡低保不计入收入的范围执行。

(三)事实无赡抚(扶)养人的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对象,其赡抚(扶)养人中所有人都符合死亡或失踪、重残、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事实无赡抚(扶)养人。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精神智力残疾;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赡抚(扶)养责任在6个月以上。具体认定标准、流程由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

(四)分类复核。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实行按年度分类复核。对于2016年10月前的原农村五保对象,要简化复核程序,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无问题的此类健在人员,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于2016年11月后的原农村五保对象和新审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要严格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标准进行复核并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长子县民政局

2022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