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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14035
发文字号长子民发〔2021〕16号 发文时间2021-05-18
发文机关长子县民政局 主题词
标题关于对全县城乡低保、特困对象延长定期核查时限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1-05-18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管理中心)民政工作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长治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相关政策的措施》(长民发〔2019〕76号)及《关于扎实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长民发〔2020〕25号)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并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对全县的城乡低保、特困对象延长定期核查时限,同时应注意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工作重点

(一)各乡镇要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中的自然减员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及脱贫户中易返贫户、因病、残、灾等各种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户要分别及时终止和纳入保障范围,确保保障对象精准。

(二)进一步加强核对工作,新增城乡低保、特困对象严格执行“逢进必核”,全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已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也要通过信息核对平台逐一核对,进一步加强救助对象动态管理。

(三)做好以下3类人群的排查工作,坚决杜绝“漏保”现象,确保应保尽保。

1.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做好对贫困户中因病、因残返贫户、低保边缘户的监测工作,符合条件要及时纳入兜底保障范围,认真落实贫困人员“单人保”政策,严格落实低保渐退制度、收入扣减等措施,做到脱贫不脱政策。

2.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刚性指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3.对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不能外出务工、隔离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4.对我县居民中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困境儿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大重病患者,各乡镇民政要用活用足社会救助政策,及时纳入城乡低保、特困的保障范围。

5.做好近亲属备案制度的落实工作。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纳入低保情况进行备案,定期复核,档案单独存放。严肃查处农村低保中的“人情保”、“关系保”问题。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中心主任、包片领导、包村干部等为成员的城乡低保审核、审批领导组,充分发挥乡镇主要领导职能,做好本辖区内的社会救助工作。

(二)规范流程,建章立制。各乡镇要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做到会议研究有记录,评审核查有材料,评议公示有存根,资料完整、手续齐全。建立健全调查、审核、审批签名制度,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各乡镇根据自身实际自然条件制定合理收入核算办法。制定核算收入办法时可参考县民政局下发的评估认定手册。

(三)用活、用足社会救助政策。结合当前疫情情况,各乡镇要充分用活、用足社会救助政策,根据乡镇的实际情况,可对原有的低保对象进行小范围调整,新申请对象要把好核对关、入户调查关、核算收入关,确保保障对象精准。

(四)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三、救助标准、分类施保

(一)救助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救助水平,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我县2021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600元/月,实行差额补助发放,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5250元/年,实行6档发放,最高档421元/月,最低档321元/月,依次递减20元。城市集中供养对象生活费858元/人/月,护理费:自理对象150元/人/月,半自理对象375元/人/月,全护理对象750元/人/月;城市分散供养对象生活费780元/人/月,护理费:自理对象100元/人/月,半自理对象20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300元/人/月;农村集中供养对象生活费625.67元/人/月,护理费:自理对象150元/人/月,半自理对象375元/人/月,全护理对象750元/人/月;农村分散供养对象生活费568.75元/人/月,护理费:自理对象100元/人/月,半自理对象20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300元/人/月。

(二)“分类施保”对象

1.重点保障对象

(1)重度残疾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

(2)重病人员。经医疗机构诊断为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的。

2.特殊保障对象

(1)子女未成年或子女正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单亲家庭;

(2)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3)家庭中正在就读大学(大专)、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学生(含由初中、高中直接考入各类成人教育学校的学生)。

3.提高保障标准对上述重点保障对象、特殊保障对象在原享受低保待遇的基础上,提高低保标准的10%保障金,进行分类施保。增加的保障金不得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