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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4-45336 | |
| 发文字号:长子民发〔2021〕39号 | 发文时间:2021-08-31 |
| 发文机关:长子县民政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子县民政局关于调整临时救助标准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21-09-01 |
各乡镇民政工作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的临时救助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长治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长民发〔2019〕7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出台我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流程,望大家遵照执行。
一、目标任务
临时救助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主要是弥补目前低保、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的不足,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应救尽救,主动发现,适度救助的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二、救助范围
我县常住人口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居民均可申请临时救助,一般情况下,我县户籍居民按家庭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按个人提出申请。
其中,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或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救助对象类型
重点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40%定救对象。
一般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对象。
四、救助方式及标准
临时救助按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进行分类分档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最高救助额暂定为10000元,救助方式以现金为主。一般情况下,同一家庭一年内只救助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救助的,一年内救助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且同一事由不予以重复救助,累计救助金额不超10000元。
(一)医前临时救助:
凡我县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患省定39类重大疾病者,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和检查报告单,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医前救助。
(二)住院临时救助:
1、重大疾病类:
家庭成员中患重大疾病,因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1)自受理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家庭成员因患病住院治疗总费用扣除长子县医疗保障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或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支付、医疗救助及各种保险赔付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认定造成其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予以救助。
(2)重点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40%定救对象:自付费用在5000元-1万元之间的救助金额2000元;自付费用在1-1.5万元之间的救助金额为3000元;自付费用在1.5-2万元之间的救助金额为4000元;自付费用在2-3万元之间的救助金额为5000元;自付费用在3-4万元之间的救助金额为8000元;4万以上的救助10000元。自付费用不足5000元的一般情况下不予以救助。自付费用为;住院总费用-医保局补偿及医疗救助费用。
(3)一般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不达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的家庭;支出型救助是指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急难型救助是指非支出型的其他急需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各种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及遭遇其他临时性特殊困难等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对象。上述对象自付费用不足1.5万的,一般情况下不予以救助。自付费用在1.5-2万元之间的救助金额为2000元;自付费用在2-3万元之间的救助金额为3000元;自付费用在3-4万元之间的救助金额为4000元;自付费用在4-5万元之间的救助金额为5000元;自付费用在5万以上的救助金额为8000元。
(4)特困供养对象住院治疗费用,经县医保局报销后,所有的自付费用由县级临时救助兜底,超出县级临时救助封顶线后的自付费用由市民政局临时救助金补齐。
(5)贫困家庭的子女就读全日制二本以上学历,经其他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很重,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低保对象一次性给予5000元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一次性给予3000元救助。
2、意外伤害类:
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意外(如:车祸、溺水、砸伤、摔伤、煤气中毒等),人身受到严重伤害,经乡镇人民政府认定造成其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予以救助,救助金额为3000-10000元。经各类新闻媒体报道的重大事件,需及时启动“一事一议”,给予及时救助。
3、突发事件类:
家庭财产遭遇突发事件(如:火灾、房屋倒塌等),损失严重,经乡镇人民政府认定造成其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予以救助, 救助金额为3000-10000元。
此外,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的社会性灾害的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丧葬救助:
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死亡后,给予1000元的丧葬救助。
5、其他:
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包括:
(1)年老、体弱多病、子女较少且无赡养能力的,经低保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
(2)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有子女为在校大学生的,或一户多残,全家多人丧失劳动力的,经低保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很困难的家庭。
(3)患重大疾病,家庭已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确实需要救助的困难家庭。
(4)因特殊情况,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生活困难,经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确实需要救助的困难家庭。
上述四类临时救助对象救助金额一般为3000元以下。
下列情况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
(1)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2)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3)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杀、自伤、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4)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5)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工作办理流程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特殊困难家庭或情况紧迫时,也可直接向县民政局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及时受理、及时救助。
审核审批实行逐级审核,分级审批的办法,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核工作,县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批工作。
(一)申请: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会同村(居)委会开展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申请对象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申请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临时救助申请材料,由低保中心初审后,提交局城乡低保审批领导组集体审批,审批结果要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临时救助原则上每月月底集中办理一次,申请材料须于每月20日前由各乡镇民政助理员统一报送县民政局。对急发型临时救助,可先实施救助,后补办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救助金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由民政局通过农商银行代发,由银行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家庭账户,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六、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临时救助要以“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工作机制。以民政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为协调机制,保障临时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加强监督与责任追究
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或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乡镇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该标准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长子县民政局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