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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5-16241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15-12-15
发文机关长子县民政局 主题词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15-12-15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长子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

长子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困难,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长政发〔2015〕5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以“救急救难”为主,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  临时救助实行分级负责制,县政府负责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县民政局负责全县的临时救助工作,所涉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主动发现、审核审批工作;各村(居)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申请对象的调查核实及主动发现等工作,受申请人委托,可以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因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我县常住人口均可申请临时救助。一般情况下,我县户籍居民按家庭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按个人提出申请。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或县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的。

(三)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杀、自伤、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第三章   申请办法

第六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特殊困难家庭或情况紧迫时,也可直接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

2、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等有关证件;

3、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或逐级审核意见;

4、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的相关证明;

5、其他保险、救助、赔偿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因情况紧急,暂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救助可以先行实施。紧急情况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全手续

第七条  县公安局、县住建局等单位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及时救助。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及时救助。

第四章  办理流程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工作机制和县民政局牵头、有关单位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协调机制,切实保障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条  临时救助实行逐级审核,分级审批。

(一)市级临时救助:救助对象经县民政局实施临时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由县民政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二)县级临时救助:救助对象主要是较大金额救助,或经乡镇人民政府救助后认定其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乡级临时救助:受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小额救助可以直接审核、审批。审核结果每季度报县民政局备案。乡级救助年支出总额不得超出本县当年临时救助总资金的30%,具体的救助额度和办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乡级救助最高救助额暂定为不超过500元。县民政局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乡级救助进行核查和监管。

第十一条  县级临时救助办理流程及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委代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会同村(居)委开展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其所在地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向县民政局报送相关材料进行审批。

(三)审批: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临时救助相关材料后,先由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县民政局集体研究、最终确定,审批结果要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原则上,临时救助每月月底集中审批一次。

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临时救助金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由长子县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发,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救助标准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列入预算,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城乡低保滚存结余资金的10%可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按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进行分类分档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的,最高救助额暂定为5000元。救助方式以现金为主,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实物发放、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发放实物时,除紧急情况外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同一家庭因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乡、县、市三级不予以重复救助。因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救助的,同一家庭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乡、县、市三级救助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十四条  根据我县实际,结合临时救助对象家庭受损害程度、经济负担情况及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我县临时救助标准暂定为:

(一)遭遇意外事故,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在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很重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给予2000至3000元的救助。一般情况给予2000元以下的救助。

(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低保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救助金额为3000元;在2-3万元之间的,救助金额为2500元;在1.5-2万元之间的,救助金额为2000元;不足1.5万的一般情况下不予以救助。低收入、困难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6万元以上的,救助金额为3000元;在4-6万元之间的,救助金额为2500元;在3-4万元之间的,救助金额为2000元;不足3万的一般情况下不予以救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县民政局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支出专户,专门用于临时救助资金的支付业务;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的用款计划定期将救助资金拨入县民政局临时救助资金支出专户。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落实临时救助资金。审计、财政、监察等单位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救助对象应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对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待遇的,一经查实,终止临时救助,收回救助资金,并取消其一年内享受其他社会救助待遇资格。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人有关情况。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工作机构和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徇私舞弊、优亲厚友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要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承办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原长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子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子政办发〔2012〕5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子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