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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65916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12-26 |
发文机关:长子县民政局 | 主题词: |
标题:关于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12-26 |
长子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加强与各项专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贯彻落实民政部、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12号)和《关于深入开展城乡低收入认定工作的通知》(长民发〔2021〕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是实施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等专项救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内容。通过制定出台本细则,精准识别低收入群体,将经济状况略高于低保家庭,但实际生活仍然处于贫困状态的家庭甄别出来,将低收入家庭与低保、特困家庭一并纳入经济困难家庭范畴,给予梯度化、多层次社会救助,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
二、认定标准
(一)户籍及家庭成员的认定
持有我省户籍且在我县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城乡居民。城乡困难居民申请低收入家庭,须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居住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主要包括:
1、户主、配偶、未成年子女视为同一家庭成员;
2、已成年子女按另一家庭计算。
3、具有一、二级残疾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无稳定职业的成年重残人员,可单人单户计算。
其中,已成年但正在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可视为同一家庭成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单独申请)。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认定
低收入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1、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拥有的家庭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2)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3)中央和省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4)市级以上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家庭收入的具体量化办法按照我县城乡低保对象收入认定办法执行。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2、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对于低收入家庭的财产只认定申请家庭成员名下财产,赡抚(扶)养人财产可不予认定。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1)有两套以上住房或自住房高标准装修的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申请家庭成员单独或共同拥有的房产,计入家庭的住房套数;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与非家庭成员的共有住房,该住房被申请人非家庭成员居住的,不计入住房套数;申请家庭有2套住房。
(2)申请家庭成员购买有小轿车(残疾人用于助力的2万元以下电动车除外)、经营性机动车辆、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3)有投入10万元以上经营活动(工商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的家庭;雇用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家庭。
(4)正在军队服现役的义务兵。
(5)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择园入托;出国留学的家庭。
(6)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及个人。
(7)拒绝配合管理机关对其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核查的;拒不提供相关证明的;不按时完整提交手续的;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家庭。
(三)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按照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并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
三、申请认定程序
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书面申请,签订长子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按照入户调查、核算收入、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核确认的认定程序执行。经审核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同步录入山西省低收入人口数据库。
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先由相应的专项救助主管部门核定其专项救助基本条件。民政部门接到专项救助部门转交的符合专项救助基本条件的申请材料后,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四、管理责任
落实好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是县人民政府的职责,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是承担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核和确认的责任主体。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县域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政策落实、培训和指导监督及确认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县内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镇人民政府委托,可承担低收入家庭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的有关调查、评议、公示等日常服务工作。
县发改、公安、财政、人社、住建(房地产)、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有关工作。
五、监督管理
低收入家庭认定书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如未提出复核申请到期自动废止。低收入家庭认定书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申请人可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经个人诚信申报、信息系统核对,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核算收入后,家庭收入和财产无超出认定标准变化,在居住地村(社区)公示7天,群众无异议的,经乡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核确认认定。经核对家庭收入、财产超出认定标准,取消低收入家庭资格。经公示群众有异议的,则应按照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重新审核。
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均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书的,一经发现,取消认定资格;已取得认定书的,注销其认定书,取消低收入家庭相关待遇,移出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并向社会公示;已享受低收入家庭相关待遇的,予以追回并依规进行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家庭的有关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民政局提请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切实保护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隐私和秘密。对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