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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76742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2-11-21 |
发文机关:长子县民政局 | 主题词: |
标题: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流程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2-11-21 |
一、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民发〔2010〕16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民政部、财政部决定,自2010年1月起为全国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服务对象
父母双亡、查找不到生父母和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服刑、精神病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持《儿童福利证》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民政局申请受理;
2.受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3.审查:县民政局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核对是否符合孤儿生活保障救助条件;
4.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批意见,核准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5.给付:报财政局进行社会化发放
四、所需材料
1、党委会议记录
2、本人申请表
3、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4、监护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相关佐证资料、失联、死亡证明、残疾证、羁押证明等。
6、本人农商银行卡号(一定是本人)
7、入户调查函
五、办理时间及办理地点
星期一到星期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8:00
(除法定节假日)
办理地点:长子县民政局儿童福利股
联系电话:0355-8470880
六、承办股室及具体承办人
儿童福利股: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