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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06731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7-19 |
发文机关:长子县教育局 | 主题词: |
标题: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等特殊需求的政策解读 | |
主题分类:教育 | 发布日期:2023-07-19 |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以此为准)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十一条 中小学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超过延期期限仍不能正常入学的,按照本细则第五章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普通高中新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普通高中学籍。如发现有通过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普通高中新生,由学校报学籍管理部门取消其普通高中学籍。
初中、普通高中学校各学年度录取新生后,要接续管理新生学籍,市、县学籍管理部门须在各学年开学30天内核准本行政区域内初中、高中学生录取花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招生信息录入,并重新采集、上传新生照片,更新完善电子学籍档案中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不允许留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本人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休学的中小学生,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病历;因学生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民政或人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管理部门登记后做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休学结束后,由监护人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学时可根据本人和监护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管理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病历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最多可休学两年。
原则上义务教育阶段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允许休学,普通高中毕业年级不允许休学。
注:部分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