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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58871
发文字号长子教字〔2022〕85号 发文时间2022-09-03
发文机关长子县教育局 主题词
标题长子县教育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县中小学校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教育 发布日期2022-09-03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全县各学校(园):

现将《关于加强全县中小学校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长子县教育局

2022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全县中小学校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学生校服管理,发挥校服育人和审美功能,穿着美观舒适,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校服选用采购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晋教基函﹝2022﹞30号)、长治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长教办字﹝2022﹞58号),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优质、合体、美观、舒适的校服是培育校园文化重要载体,也是培养团队意识的有益方式。加强校服采购活动的流程管理和监督,是一项社会关注的民生工程。

第二条 长子县教育局装备股和监审室负责对全县学校学生校服管理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是校服管理的主体,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校服穿着规范,并就校服选用、采购及售后服务等制定具体细则。

第五条 学校要成立以学生家长为主导,校方参与的校服管理委员会。校服管理委员会对本校学生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校服采购每三年一个时段(即小学1-3年级、4-6年级、初中阶段、高中阶段),分时段在起始年级采购,原则上每学段每生不得超过三套,即夏装、春秋装、冬装。毕业年级不组织采购校服。

第七条 校服采购首先要征集意见。通过召开家长代表座谈会、家长委员会会议、发放征求意见书等形式,充分征求学生家长意见,采购校服须经2/3以上学生家长同意。

第八条 将校服采购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作出决策。

第九条 校服采购方式。校服采购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采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限额以下的参照《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校服选用采购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晋教基函﹝2022﹞30号)附件5《中小学生校服选用采购范例》实施;规模较小的农村中小学可独立采购,也可采用“多校联合、一校为主”的方式组织实施,或挂靠城内县直中小学代为采购。按照山西省教育学会学生服被装专业委员会要求,确定一家质量保障能力强、售后服务水平好、社会信誉度高的校服生产商,为学校提供校服服务。

第十条 对校服采购工作要全程公示,包括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采购流程、质量标准、校服款式、采购种类、采购价格等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在采购校服时,要参照山西省教育学会学生服被装专业委员会全省校服技术指标,在招标文件或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质量技术标准。校服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保障校服安全与质量,严禁不达标的校服生产企业为学校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校服生产企业要统一使用“长治市中小学校服互联网管理平台”为学生校服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学校要组织学生家长在“长治市中小学校服互联网管理平台”注册,并按公示的校服采购信息进行线上选订,付款。学校相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擅自收款收费。

第十三条 校服进行交付时,学校要认真验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建立质量验收台账,及时记录校服验收情况。校服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

第十四条 校服生产企业要将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在供货时向使用单位提供。学生校服使用单位收到校服后要依据相关规定将校服送至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校服如出现质量问题,校服生产企业要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办理退赔事宜,同时要主动向主管的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校服管理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检验检测机构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以及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

第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要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不定期开展校服质量专项检查,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校服管理实行报备制度。学校要将校服管理工作各环节的材料全部存档备查,在校服选购前后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备采购计划、合同备案。校服生产企业进入“长治市中小学校服互联网管理平台”,要向市教育局报备。未按规定报备的,教育主管部门在汇总情况的同时,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生产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校服生产企业、互联网管理平台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启动相关问责机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凡涉及学生公寓用品征购的管理,可参照本意见。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2022年9月2日起施行。

此文件由县教育局负责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