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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长子县自然资源局 主题词
标题《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日期2022-01-18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0]48号),本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用地审批流程,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原则,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通知》精神,现对《通知》做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2020年11月10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与山西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0]48号),明确各市人民政府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将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授权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为贯彻落实部、厅相关精神,确保我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集体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放得下、管得住、用得好”,参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0]237号)相关规定,结合忻州市实际,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起草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5个部分。  

(一)工作原则 

各县(市、区)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集体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中要坚持依法依规、质效优先、权责一致、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从规范行使职权、提高审批效率、厘清部门职责、有效防控风险4个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二)委托范围 

明确本次委托范围为:在省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需将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形。除前述情形外的任何形式的集体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仍按既有规定执行。 

(三)审批流程 

从确定底数、统筹计划、审查报批、批后备案等一系列流程上进行规范,确保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集体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来有源、办有依、查有据”。 

(四)审查要点 

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集体农用地转用审批报批材料中涉及基本情况、适用范围、规划计划、占补平衡以及其他方面需要审查的内容提出审查标准。 

(五)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升用地审批管理水平;二是注重基础支撑,确保各项承接工作顺利开展;三是强化实施监管,做好批后备案和报件质量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