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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52223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11-18 |
发文机关:长子县自然资源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子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43号提案的答复 |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日期:2024-11-18 |
尊敬的马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城镇回族公墓占地急需解决的提案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相关工作的关心,您提出的建议办法和要求,对我们的相关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根据《山西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办法》要求,建设乡级公益性公墓,由建设公墓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级殡葬设施建设审批部门批准;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由拟建设公墓所在地的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将辖区内所有村级公益性公墓汇总,统一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查符合当地殡葬设施建设规划的,县级民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统一转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查,出具选址意见。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选址意见后,由县级殡葬设施建设审批部门批准回族公墓。确定选址后,我局将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选址意见,如符合规划管控要求,将纳入相关规划。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热情关心和支持。
承 办 人:郭泽宇
联系电话:0355-8322376
2024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