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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53024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12-23 |
发文机关:长子县自然资源局 | 主题词: |
标题: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日期:2024-12-23 |
各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规范我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适用国家基准。从 2024 年 12 月 20 日起,全省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煤矿行政处罚案件时,统一适用 2024 年 6 月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矿安〔2024〕69 号);办理非煤矿山行政处罚案件时,统一 适用 2023 年 11 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 手册(试行)》(矿安〔2023〕144 号)附件中明确的裁量基准;
办理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等行政处罚案件时,统一适用 2024 年 11 月应急管理部《应 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 号)。省应急 管理厅 2020 年 11 月 9 日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 准(试行)》(晋应急发〔2020〕236 号)和 2021 年印发的《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晋应急发〔2021〕260 号)同时废止。 二、结合实际搞好宣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通过集体学习、 分组讨论、案例研究等形式,加强对裁量权基准的学习,掌握法 律规定、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等内容,为 准确适用打好基础。省厅拟于 12 月上旬,通过视频讲座的方式, 组织省、市、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宣贯应急管理部《应急管 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到应参加尽参 加。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落实好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执法公正 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个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的责任,每 个层级的执法人员都应在落实上下功夫。落实好裁量权基准,要 从三个环节上准确把握,一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时,必须全面依据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提出行政处罚建 议;二是法制审核人员必须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作 为法制审核的重要内容予以审核把关;三是集体讨论必须把审议 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严把最后一关。同时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要基本一致,防止 类案不同罚。 四、加强监督确保落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从 12 月 20 日起, 将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情况,列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推 动落实。对未适用或未正确适用的,要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 例》的相关规定,依法下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研究提出建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日常执法 实际,加强对适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非 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应 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行政执法行为 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的基 础上,提出需要进一步细化的意见建议,各市应急管理局 2025 年 6 月 1 日前,收集汇总并报省厅政策法规处。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4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