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答: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在规范执法程序,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的活动。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以文字记录为主体,以音像记录为辅助,执法记录仪记录只是音像记录方式的一种,不能认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就是执法记录仪记录。答:包括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录音笔、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设备、无人机等。答: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答: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根据实际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答:依职权启动的,记录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依申请启动的,记录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答: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答: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询问情况,现场检查(勘验)情况,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抽样取证情况,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情况,证据保全情况。答: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等情况,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承办机构拟作出决定情况,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情况,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答: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送达情况,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行政强制执行情况,没收财物处理情况。答: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或者盖章;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捺骑缝手印或者加盖骑缝章;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对留置送达等容易产生争议的执法环节,要纳入执法部门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进行音像记录。答: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批准意见,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答:听证文书应当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和听证参加人的原始发言,并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答:送达文书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名称或者姓名、送达时间与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签字。委托送达的,应当记录委托原因,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回执单、公告文书归档保存。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有必要的,进行音像记录。答: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所在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所在机关后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储存。答: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应当制作光盘归档保存,并注明记录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121.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在保(障)证合法执法,确保每一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核,使执法者不能越过权力的边际,守住法律的底线。12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涉及哪几类行政执法行为? 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工伤认定等行政执法行为。123.法制审核是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必经程序吗? 答:法制审核是行政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必经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125.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中承担什么责任? 答: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126.执法承办机构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中承担什么责任? 答: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127.法制审核机构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中承担什么责任? 答: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128.行政执法机构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比例需要达到多少?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的5%。129.聘用的法律专业人员可否代替法制审核人员签字? 答:聘用的法律专业人员只是负责协助开展法制审核工作,不能在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上签字。答: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执法承办机构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但不得因进行法制审核导致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期限超出法定办理期限。答: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执法决定代拟稿;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答: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答: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适用裁量基准不当;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134.何种情形应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不予作出决定意见?答: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135.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如何处理? 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答: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复审建议。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执法承办机构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