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行政处罚主体?
答:是指依法能够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乡镇和街道在综合行政执法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谁?
答: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3.乡镇和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4.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答: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5.乡镇和街道只行使下放的行政处罚权吗?
答:乡镇和街道除依法行使自身职能与所下放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6.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时,以谁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答:乡镇和街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7.乡镇和街道实施行政执法与县级职能部门是什么关系?
答:乡镇和街道实施行政执法接受县级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
8.乡镇和街道的执法记录仪按什么标准配备?
答:乡镇和街道配备执法记录仪和手持执法终端应当执行A类配备标准,即原则上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一台。
9.乡镇和街道如何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
答:乡镇和街道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执行。
10.当事人对乡镇和街道作出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向哪里申请复议诉讼?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县(市、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乡镇和街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加盖谁的公章?
答:乡镇、街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公章,实施的行政执法权来自其他部门委托的,应当加盖委托部门公章。不得以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印章代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公章。
12.什么是行政处罚?
答: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13.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答: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4.什么是被处罚主体?
答:是指实施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5.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是否需要出示证件?
答: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16.行政执法时对执法人员人数有何规定?
答:行政机关在调查、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17.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谁管辖?
答: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18.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需要制作哪些文书?
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需要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20.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需要特别注意哪些事项?
答:需要写明所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形态及处理结果,由当事人确认并签字,执法人员签字并盖章,对登记保存的物品需要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21.《行政处罚法》对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2.实施行政处罚时,是否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答: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3.对同一违法行为可否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答: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4.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按哪个处罚?
答: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25.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如何办理?
答: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26.对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7.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答: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8.不予行政处罚的,是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答: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9什么是行政处罚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答: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30.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需要告知当事人哪些内容?
答: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1.不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有何后果?
答: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2.如何对待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答: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33.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对行政处罚决定有何影响?
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4.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有哪两类?
35.何种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6.什么情况下适用普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答: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都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37.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答:现场照片证据制作时需要注明证明事项、拍摄时间、拍摄地点、拍摄人、执法人员信息,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要注明情况。
38.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时如何处理?
答:行政执法人员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并采取音像记录形式予以记录。
39.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适用范围?
答: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40.我省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答:调查终结报告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调查经过、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对案件定性分析、处罚依据及裁量权适用情况,并提出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建议。(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答: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应当是现行有效的,并明确写明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具体的条、款、项、目。44.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必须体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答:行政处罚案卷中必须体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情况,在调查终结报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进行表述。45.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是否需要法制审核? 答: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答: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答: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六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答:根据《邮政法》的规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只能通过中国邮政EMS,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答:电子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答:按照简易程序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并且是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52.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多长时间内交至行政机关? 答: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