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  |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热点查询:长治长子旅游法兴寺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协委员提案答复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2024-52278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12-18
发文机关长子县公安局 主题词
标题关于对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60号提案的答复
主题分类公安 发布日期2024-12-18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尊敬的杜卫东、王志伟、刘波、李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民间私自抱养导致无法上户人员落户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主动解决、及时回应群众期盼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具体工作举措。2017年,根据公安部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省厅要求,长治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长公通字[2017]69号),集中分类解决了我市一批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问题。在实施此项便民措施工作中,发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此项政策规定,根据省厅《关于<晋城市2020年以来私自抱养儿童登记户口问题的情况报告>的批复》,现就我市公民私自抱养儿童登记户口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省厅《关于<晋城市2020年以来私自抱养儿童登记户口问题的情况报告>的批复》政策要求。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公治明发〔2017〕261号),对于因不符合收养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可在履行DNA信息比对、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后,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或社区公共集体户。

二、国内公民私自抱养产生的无户口人员。

(一)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可以提供亲生父母信息的,应主动动员其将户口上至其亲生父母处。如亲生父母拒不接收户口,经亲生父母同意,凭收养人申请、居民户口簿、收养协议、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报告中要说明儿童来历、个人基本情况、亲生父母的亲子鉴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办理。

(二)无法提供亲生父母信息的,凭收养人申请、居民户口簿、收养情况说明(说明中要将收养时间及大致经过讲清)、监护承诺书、村(居)委证明、知情人证明和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报告中要说明儿童来历、个人基本情况及采血打拐比对情况)等相关材料,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办理。

(三)事实收养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交落户申请书,公安派出所或户政部门应当报请刑侦技术部门采集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已做亲子鉴定的除外),并出具DNA检索比对报告及《鉴定文书》(相关鉴定费用由申请人缴纳),凭相关手续办理上户。

(四)将符合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户口统一登记在社会福利院或民政部门集体户,也可在抚养人户籍所在社区集体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社区集体户口簿中“监护人”栏目,应当填写事实收养人的相关信息。

(五)由申请人委托属地公安机关向当地报纸、电视等媒体发布寻亲公告(费用由申请人缴纳),寻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期满后提交寻亲公告的原件。

三、对经反复调查仍难以认定的无户口人员,即无收养人、无监护人、无法查找直系亲属、无需经过DNA生物检材及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收留的流浪乞讨人员,当地派出所在履行调查核实、信息系统比对后,出具尚未发现办理户口登记的调查报告,为其办理户口登记,登记在社区集体户口簿,并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加注存疑人员信息标识,待进一步核实后再作出相应处理。

四、公安派出所要对此类户口进行专项管理,原则上18周岁之前,无法律规定、无县级审批等情况不得擅自进行主项变更、与监护人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待当事人因自然升学、结婚、工作、购房、监护人迁移等原因迁移户口,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可恢复正常户口迁移并报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五、建立会商机制。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与民政、法院、卫健委等部门建立解决疑难户口问题的会商机制,按照“一人一案、一事一议”的方针,调查核实是否具备收养条件,是否涉及监护权、民事诉讼法律纠纷及出生医学关系证明等相关情况,因人施策,妥善解决各类疑难户口问题。

六、建档立册。对每一名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要建立专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寻亲公告纸质或影像资料、生物样本比对查询委托书、DNA检索比对报告、社区民警调查报告、当事人申请等审批资料,永久保存。

七、对于私自捡拾弃婴、非婚生育、计划外生育、国外出生等新生婴儿,按照《山西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规范》(晋公通字[2023]96号)相关规定执行。

八、对不按规定为群众办理户口登记而造成无户口人员或违反规定办理户口登记的,要进行责任倒查,并视情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九、坚决杜绝不法分子利用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办理落户等问题发生,严防拐卖儿童犯罪案件。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热情关心和支持。

部门负责人:李旭峰

承 办 人:李  峰

联系电话:0355-8322369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