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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30892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12-09 |
| 发文机关:长子县公安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子县公安局关于对县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5号建议的答复 | |
| 主题分类:公安 | 发布日期:2025-12-09 |
尊敬的杨建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符合自首情形的案件应当认定认罪认罚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我局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予以认定并向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对于符合自首情形的案件中,我局制作到案经过说明,详细、客观记录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过程及其首次供述情况,明确表述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行为;在首次讯问时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制作《认罪认罚告知书》,包括其法律性质、法律后果和可能获得的从宽利益。对于经过审查同时符合自首和认罪认罚条件的案件,我局在《起诉意见书》中明确注明认罪认罚情形。
接受人大积极、规范地对符合自首情形的案件提出认定认罪认罚的建议,是新时代公安机关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今后我局在办理案件中应转变观念、主动作为,更好地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长子县公安局
2025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