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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01799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6-01-19 |
| 发文机关:长子县公安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子县公安局 关于开展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的通告 | |
| 主题分类:公安 | 发布日期:2026-01-19 |
为全面加强户口登记管理,确保全县人口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山西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长子县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信息核查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请申报义务人于2026年1月20日前到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周六日正常办公)。
二、申报对象:
长子县户籍已死亡但未注销户口的居民。
三、户口注销申报要求:
(一)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扶养人持以下材料申报注销户口:
1.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所在户的居民户口簿;
2.申报人居民身份证;
3.能够证明死亡的下列文书之一:
(1)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4)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供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5)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文书。(以上材料有一个即可)
(二)特殊情形下,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确认公民死亡未申报注销户口的,履行公示或告知程序后依法注销户口。
四、户口注销办理流程:
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注销后,应当收缴死亡人员户口页和居民身份证。
五、逾期处理:
对逾期未主动申报、仍不配合办理死亡人员户口注销或无法联系到家属的,公安派出所将通过卫生健康、民政、人社等部门比对核实信息,在调查核实后依法注销户口。
六、法律责任告知
(一)对存在不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通过虚报、瞒报等手段骗领退休金、社保金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通报相关单位和部门,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冒用死亡人员身份骗领居民身份证,或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温馨提示:
依法申报户口注销登记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做好死亡公民户口注销工作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请广大居民积极配合此次核查清理工作,主动申报、及时办理。如有疑问,请拨打户籍咨询电话:
治安管理大队:0355-8328158
丹朱派出所:0355-8325110
慈林派出所:0355-8487110
色头派出所:0355-8489110
鲍店派出所:0355-8497110
石哲派出所:0355-8498110
常张派出所:0355-8467110
碾张派出所:0355-8479110
南陈派出所:0355-8478110
南漳派出所:0355-8499110
宋村派出所:0355-8477110
大堡头派出所:0355-8495110
特此通告
长子县公安局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