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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1-02-21 |
发文机关:长子县公安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子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 |
主题分类:公安 | 发布日期:2021-02-21 |
当前,我县已进入林草防火特险期,为有效预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法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野外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荒燎堰;
二、严禁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三、严禁野外烤火、野炊、烧烤、点放孔明灯。
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在坟头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的行为。
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野外违法用火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对故意纵火行为的,坚决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惩处,决不姑息。
公安机关在此提示:护林防火,人人有责;顶风作案,严惩不贷。望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自觉投入到事关家园安全守护的防灭火工作之中,一旦发现有野外用火的行为,立即举报,公安机关将酌情对举报人予以经济奖励。
举报电话:(0355)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子县公安局
202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