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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1-02-22 |
发文机关:长子县公安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子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 |
主题分类:公安 | 发布日期:2021-02-22 |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以下简称“五禁”)。为做好我县燃放烟花爆竹的“五禁”工作,严厉打击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实行全域禁止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燃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违反。
第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被侵害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小区、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条 对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酌情给予举报人经济奖励。
举报电话:110或0355-8322369
第六条 本公告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