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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00417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6-01-06
发文机关长子县公安局 主题词
标题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主题分类公安 发布日期2026-01-06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

    第一条 家庭户根据房屋的产权或者使用权变更户主,拟变更其他家庭成员为户主的,应当在全部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变更。

   申报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房屋权属证明或使用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协商同意,现场签字确认件(非房屋产权所有人变更为户主时需要)

    第二条 集体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单位出具的书面申请。

    第三条 在符合公序良俗、遵守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公民可以变更姓名。一年内变更姓名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申报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二)变更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变更人员的出生证、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未成年人变更时需要);

    (四)无以下情形的承诺书:

    1. 正在服刑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终结的;

    2. 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3. 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终结的;

    4. 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5. 被限制出国()期限未届满的;

    6. 依法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7.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地级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8. 其他特殊情况。

    (五)未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应当由生父母协商一致确定;发现违反承诺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恢复原姓名。

    第四条 公民医学变性后,应当申请户口性别变更。

    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第五条 公民出生日期不予变更。

    第六条 公民性别变更或更正、出生日期更正后,公民身份号码同时变更。

    第七条 符合国家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变更民族。

    申报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第八条 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可以随养父变更籍贯。

    申报材料:

    (一)养父母书面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

    (三)收养登记证。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依据公民申请变更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血型、身高等户口登记项目。未经公民申请,公安机关不能根据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予以变更。

    申报材料:经本人签字的印证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 学生集体户口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籍贯等户口登记项目不予变更。

    第十一条 公民发现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予以更正。

    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印证材料。

    审批流程(更正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时需要):

    (一)公安派出所申报;

    (二)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三)市级公安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