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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00403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6-01-06
发文机关长子县公安局 主题词
标题户口申报
主题分类公安 发布日期2026-01-06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出生登记

    第一条 婴儿出生后三个月内,由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但父母在同一设区市内且一方为集体户的,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申报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非婚随父出生登记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二条 夫妻双方户籍均在高校集体户上的学生,所生婴儿可以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申报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四)父母学生身份证明;

    (五)父母一方与出生登记所在户的亲属关系证明。

    非婚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三条 夫妻双方均为已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申报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结婚证;

    (四)父母军人身份证明;

    (五)父母一方与出生登记所在户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四条 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在国内所生婴儿可以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申报材料:

    (一) 《出生医学证明》;

    (二) 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 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四) 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明;

    (五) 父母一方与出生登记所在户的亲属关系证明。

    非婚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五条 在国外出生且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回国后,可随父或随母申报户口;父母均为华侨的,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户口。

    申报材料:

    (一) 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二) 婴儿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

    (三) 婴儿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四) 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五) 婴儿出生时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

    (六) 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七) 父母亲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八) 父亲或母亲与出生登记所在户的亲属关系证明(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户时需要)。

    非婚随父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对国籍情况有疑议的,由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第六条 依法收养的儿童,应当随收养人申报出生登记,允许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申报材料:

    (一) 《收养登记证》;

    (二) 收养人居民身份证;

    (三) 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第七条 公民捡拾弃婴应当送交社会儿童福利机构,被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打拐解救儿童,在认定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情形下,由收养机构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在社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上。

申报材料:

    (一) 入院登记表;

    (二) 民政部门接收意见;

    (三) 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采集生物检材DNA出具的打拐库比对结果。

    第八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依次办理出生登记和死亡注销。

 其他登记

    第九条 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一)《批准定居通知书》;

    (二)登记所在户的居民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明(投靠亲属定居时需要);

    (三)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定居时需要)。

    第十条 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居民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一)《批准定居通知书》;

    (二)《台湾居民定居证》;

    (三)登记所在户的居民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明(投靠亲属定居时需要);

(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定居时需要)。

    第十一条 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一)《山西省华侨回国定居证》;

    (二)护照或者旅行证;

    (三)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明(投靠亲属定居时需要);

    (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定居时需要)。

    第十二条 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一)公安部批准的入籍证明;

    (二)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定居时需要)。

    第十三条 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向原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

申报材料:

    (一) 公安部批准的复籍证明;

    (二) 居民户口簿(投靠亲属定居时需要);

    (三) 本人或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定居时需要)。

    第十四条 退伍、复员、转业的军人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原户口已注销的,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一)户口注销证明;

    (二)安置部门出具的安置接收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四)登记所在户的居民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明(投靠亲属登记户口时需要);

    (五)本人或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登记立户时需要);

    (六)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登记在单位集体户上时需要)。

    第十五条 刑满释放的人员,户口已被注销的,本人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一)释放证明文书;

    (二)注销户口证明;

    (三)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四)登记所在户的居民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明(投靠亲属登记户口时需要);

    (五)本人及配偶或父母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登记立户时需要)。

    第十六条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一) 书面申请;

    (二) 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生效决定书;

    (三) 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四) 户口注销证明。

    审批流程:

    (一) 公安派出所申报;

    (二) 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三) 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七条 特殊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补录登记。

    申报材料:

    (一) 印证材料;

    (二) 本人书面申请;

    (三) 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审批流程:

    (一) 公安派出所申报;

    (二) 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三) 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被错误注销户口的人员,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恢复登记。

    申报材料:

    (一) 印证材料;

    (二) 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审批流程:

    (一) 公安派出所申报;

    (二) 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三) 市级公安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