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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00387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6-01-06 |
| 发文机关:长子县公安局 | 主题词: |
| 标题:收养、入籍等登记 | |
| 主题分类:公安 | 发布日期:2026-01-06 |
依法收养的儿童,应当随收养人申报出生登记,允许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申报材料:
(一) 《收养登记证》;
(二) 收养人居民身份证;
(三) 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公民捡拾弃婴应当送交社会儿童福利机构,被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打拐解救儿童,在认定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情形下,由收养机构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在社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上。
申报材料:
(一) 入院登记表;
(二) 民政部门接收意见;
(三) 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采集生物检材DNA出具的打拐库比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