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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13825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6-06-26 |
| 发文机关:长子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 主题词: |
| 标题:关于贯彻落实《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治市教育局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定长子县明志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26-06-26 |
长子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长子县教育局
长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治市教育局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定长子县明志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长子县明志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促进教育公平,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根据《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治市教育局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定长子县明志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发改收费发〔2026〕104 号)文件要求,现将你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小学阶段学费4000元/生•学期,小学阶段住宿费500元/生•学期;初中阶段学费4600元/生•学期,初中阶段住宿费500元/生•学期。
2、学费上浮不得超过 10%,下浮不限,住宿费执行核定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二、有关事项
1、严格落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坚持民办义务教育非营利性办学属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着力防范财务风险。禁止外资违法违规进入或变相进入义务教育领域。
2、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和公开承诺制度,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减免规定、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对贫困生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本通知从2026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附件:
关于核定长子县明志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2026.104号.pdf
长子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长子县教育局
长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