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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长子应急发〔2020〕16号 | 发文时间:2020-01-31 |
| 发文机关:长子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子县应急管理局 长子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县煤矿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工作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2020-01-31 |
各主体企业、煤矿企业: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按照《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长治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煤矿复产复建工作的通知》(长应急函发〔2020〕13号)要求,经请示县委、县政府及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同意,现就做好当前全县煤矿疫情防控期间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主体企业、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应对方案,切实加强疫情防控组织领导。
二、各主体企业、煤矿企业2月8日(农历正月十五)之前不得开展从业人员集中安全教育培训和复工工作。2月8日后视疫情控制情况,按照县委、县政府规定进行复产复建工作。
三、各主体企业、煤矿企业要加强对食堂、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控和消毒,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各项工作。
四、各主体企业、煤矿企业要认真核对本企业外地务工人员相关信息,坚决不允许外地务工人员返岗。对已返回企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按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五、各煤矿企业必须对上岗值班和保勤人员逐一建立外出登记档案,详细掌握每位人员出行情况,并开展常规医学体温检测,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疑似人员,立即安排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长子县人民医院,长治市和平医院)。
六、各主体企业、煤矿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此期间的安全措施和疫情防控措施,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
七、各驻矿安检站要严格落实驻矿盯守责任,各包矿组、五人小组要加强巡查检查,监督煤矿疫情防控期间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做好个人防护,确保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八、各主体企业、煤矿企业,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信息上报工作。
长子县应急管理局 长子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