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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13953 | |
发文字号:长子应急发〔2023〕3号 | 发文时间:2023-01-16 |
发文机关:长子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子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2023年度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减灾救灾 | 发布日期:2023-01-16 |
各乡镇人民政府(服务中心):
为扎实做好我县2022--2023年度冬春救助工作,根据2022--2023年度全国冬春救助工作部署会以及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2023年度全省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函〔2022〕234号)精神,2022--2023年度冬春救助工作安排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紧压实救助责任
要坚决压实责任,早部署、早谋划、早行动,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周密制定工作方案,加大款物投入,细化救助措施,扎实推动本年度冬春救助工作取得实效,确保受灾群众人心安定,社会大局稳定。
二、深入摸底调研,精准确定救助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的冬春需救助对象的摸排核定工作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示、乡镇(服务中心)审核的程序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并确保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必须是受灾人员,这是一个基本前提,要把不受灾不能救助作为冬春救助工作的底线红线。
二是冬春期间基本生活面临一定困难,确实需要政府给予一定救助,比如因灾致使房屋倒损、粮食减产绝收或者受灾程度不重但家庭本身比较困难等等,由基层灵活掌握,但要杜绝把明显不困难的受灾群众也纳入救助范围。
三是要严格界定冬春救助对象,不能“撒胡椒面”,要确保受灾的困难群众得到救助。冬春救助对象应当是受灾群众中的困难群体,不能把所有受灾群众都作为冬春救助对象,不能将其他原因造成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同时,对今年以来没有报灾的县乡不得纳入冬春救助申请资金上报台账,一律不得使用中央冬春救助资金。
四是严格履行申请、评议、公示程序,形式要件齐全。
三、明确救助标准,科学规范实施救助
根据我县2022-2023年度各乡镇(服务中心)受灾情况以及各乡镇上报冬春需救助情况,将对有冬春救助需求的乡镇(服务中心)进行救助,2022-2023年度冬春救助将按照每人150元标准进行救助,请被救助乡镇严格履行申请、评议、公示程序,保证形式要件齐全,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长子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