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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17939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4-07 |
发文机关:长子县信访局 | 主题词: |
标题: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一)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4-07 |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告(一)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引导群众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活动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信访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三)信访人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