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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10821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2-08 |
发文机关:长子县信访局 | 主题词: |
标题:规范信访行为告知书(一)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2-08 |
规范信访行为告知书
(一)
公民依法享有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诉求的权利,国家依法保护合法信访行为。《信访工作条例》是各类信访事项提出、受理、办理的规范,请依法遵照执行,如有下列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越级走访或多人就同一事项走访拒不推选代表的;
不按法定途径提出诉求或者诉求已经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多次缠访的;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4.在国家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或大型会议期间搞静坐、散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穿孝衣、戴状帽、递状纸或者非法聚集的。
5.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6.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7.为发泄不满情绪,随意辱骂、殴打别人或者打砸、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的;
8.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编写、分享、转发有关信访的虚假消息或者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