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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05351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1-15 |
发文机关:长子县信访局 | 主题词: |
标题:信访工作条例知识问答(75—77)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1-15 |
75.哪些情形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会被追责?
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二是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三是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四是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五是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六是打击报复信访人;
七是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76.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该如何处理?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该如何处理?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