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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34030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7-06 |
发文机关:长子县信访局 | 主题词: |
标题:违法信访行为告知书(一)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07-06 |
违法信访行为告知书(一)
人民群众依法享有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诉求的权利,国家依法保护合法信访行为。如果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1.越级走访或多人就同一事项走访拒不推选代表的;
2.不按法定途径提出诉求或者诉求已经解决,依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多次缠访的;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把老弱病残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4.在国家机关、公共场所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开会期间搞静坐、散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戴状帽、递状纸或者非法聚集的;
5.在信访活动中堵路的;
6.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