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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32214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12-25 |
| 发文机关:长子县信访局 | 主题词: |
| 标题:《信访工作条例》知识问答(八)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5-12-25 |
《信访工作条例》知识问答
44.信访事项办理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45.办理信访事项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6.信访事项应如何分类处理?
一是区分建议意见类事项、检举控告类事项、申诉求决类事项分别处理;
二是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信访问题从其特殊规定。
47.对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应如何处理?
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48.何种情形下,应对信访人进行奖励?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49.对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如何处理?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